宁师大〔2019〕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苏教助〔2019〕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学生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问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认定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況。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生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校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不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机构人员名单应在本校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闲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贵标准等情況。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況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学生及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九条 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刚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问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在新学年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提前告知、组织学生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有效方式,在新学年开始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同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登录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下列情況可附相关证明材料:1.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性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2.己在上一学段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3.在该学段就读期间己经学校认定并荻得国家教育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4.其他学校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1.新学年开学时,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2. 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公示后报校学生资助中心;3.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审校各学院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学生信息的核实除依据《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四)结果公示。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五)建档备案。学院负责将最后确定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定期核查及汇总上报上级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校学生资助中心通过数据分析、座谈会、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复核。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可以每学期按照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未提出或末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和各学院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如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己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和研究生院(研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宁师学〔2007〕15号)同时作废。
二〇一九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