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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时间:2023-03-15 15:33:22  浏览:  来源:学工处(部)、研究生院(研工部)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8 号)、《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苏教助〔2021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对象为我校在籍在读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二、评审名额、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的评审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分配下达,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 元。

三、评审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达同年级同专业前 40%,学习成绩按初修考试成绩计算且无考试不及格记录。对于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达到同年级同专业前40%的学生,如综合测评成绩达到前 50%,学习成绩按初修考试成绩计算且无考试不及格记录,如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所在学院、相关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具有公开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与主修专业相关科研论文等学术研究成果;

3. 在校级以上主要赛事取得优异成绩;

4.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具有其他科研成果;

5. 主持校级以上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或其他科研项目;

6. 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工作等方面受到校级以上表彰;

7. 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

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方面具备其他突出事迹。

四、评审原则、时间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一般在每年十月左右进行。

五、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根据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评审推荐。学院评审推荐分为班级(年级)评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评审推荐、学院公示三个阶段。

(三)学校推荐上报。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后予以批复。

六、奖学金及证书发放

学校接到批复后,按照批复名单在每年 12 31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学校财务处以银行卡转账的形式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颁发省级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 1 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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