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加强学生劳动教育,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教财〔2018〕12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开展劳动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内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发放勤工助学酬金等用途。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工作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设立勤工助学学生服务中心专门负责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二)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引领,搭建勤工助学劳动育人实践平台,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四)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五)协同用人单位组织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七)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和其他校纪校规的学生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管理
第九条 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校内凡需聘用临时用工的单位,如工作岗位适合学生的,应尽量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安排学生上岗。
第十条 设岗原则
(一)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 20 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 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结合学校实际,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为保证学生学习时间和身心健康,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三)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四)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每位学生原则上只能参加一个固定岗位的工作。
第十二条 设岗程序
(一)岗位按学期设置。用人单位应于每学期末结合本单位缺编情况和实际工作量,统筹考虑,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资助育人举措,填写《勤工助学用人单位岗位设置申请表》。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能落实资助育人举措的单位,原则上下学期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二)学生工作处牵头,会同人力资源处、财务处等部门核定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岗位数,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 岗位聘任
(一)学生工作处公开发布勤工助学岗位信息进行岗位招聘。
(二)受聘学生须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学有余力、遵纪守法、无不良消费习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录用。
(三)岗位招聘于每学期初启动。学生提出岗位申请,经学生工作处和用人单位选拔录用并公示后上岗。其他时间如有岗位空缺可随时申请。
(四)聘期不超过一个学期,新学期开始重新进行选聘。
(五)用人单位应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进行业务指导,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搭建学生劳动实践和素质能力提升的平台,营造良好的资助育人氛围。
第十四条 岗位考核
(一)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二)岗位考核分月考核、学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由用人单位负责对学生进行考核,学生工作处负责复核。学生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复议。
(三)上岗学生应参加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主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考核。
(四)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应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请假;中途因故需退出勤工助学岗位的,应提前一周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办理离岗手续。
(五)学生考核不合格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其勤工助学活动并报送学生工作处处理,必要时可以给予适当经济处罚;学生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和学校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六)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劳动标兵”“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勤工助学劳动之星”“勤工助学每月之星”等荣誉称号,表彰和奖励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团队。 、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工作处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和发放
第十六条 酬金标准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南京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南京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按照每小时不低于 20 元的标准执行。
(三)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南京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考核后按月将学生酬金通过勤工助学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财务处,直接发放到学生的银行卡上。对于用人单位不履行考核程序和资助育人职责,虚报、少报或漏报学生酬金,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处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经学校法律事务中心审核,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 决方法。
第二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用人单位自筹经费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春学期开始施行,《南京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宁师学〔2011〕2 号)同时废止。
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 年 1 月 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