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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意见

时间:2023-03-15 16:21:38  浏览:  来源:学工处(部)、研究生院(研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南京师范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以学生为中心,进一步完善立德树人体制机制,形成德智体美劳“五育”融合评价体系,切实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进一步促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适用对象为全日制本科在籍在读学生,每学期测评一次,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专业学习、身体素质和能力素质四个方面。

(一)思想品德测评主要评价学生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行为规范、学习态度;

(二)专业学习测评主要评价学生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成绩;

(三)身体素质测评主要评价学生的身体素质和身心健康;

(四)能力素质测评主要评价学生的创新素质、审美素养、劳动素养以及其他能力素质。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由思想品德、专业学习、身体素质、能力素质四个模块的测评得分组成,满分为100分。其中,思想品德测评得分占比10%,专业学习测评得分占比70%,身体素质测评得分占比5%,能力素质测评占比10%。保留5%的机动比例,学院可以根据自身特点,用于上调相应测评模块比例或增加学院特色模块。

综合素质测评得分=思想品德测评得分*10%+专业学习测评得分*70%+身体素质测评得分*5%+能力素质测评得分*10%+学院特色模块测评得分*5%

第五条 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 全面发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创新德智体美劳过程性评价办法,形成德智体美劳“五育”融合评价体系。

 

第二章 思想品德测评

第六条 思想品德测评内容

思想品德测评围绕学生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行为规范、学习态度等方面展开。主要包括: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

(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提高网络素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遵守考试纪律,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树立学术诚信。

(五)尊敬师长,热爱集体,团结协作。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讲求诚信,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和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第七条 思想品德测评方式

思想品德测评得分=基础分(80分)+加分/减分,满分为 100 分。

思想品德测评应当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 思想品德测评加分的具体标准由各学院参照学校颁布的思想品德测评指标清单制定。

第九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表现的,在思想品德测评中给予减分,具体标准由学院参照以下情况制定。

(一)违法、违规、违纪,受到各类处分和批评;

(二)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级活动及校、院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

(三)违反课堂纪律,无故旷课或上课迟到、早退等;

(四)学风不端,违反考试纪律、违背学术诚信等;

(五)网络行为不端、网络道德失范,具有在网络发表不当言论、侵害他人隐私以及登录非法网站等行为;

(六)恶意欠费,有失诚信;

(七)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迟归、不归、宿舍卫生不合格、使用违章电器等;

(八)学校认定的其他减分适用条件及标准。

 

第三章 专业学习测评

第十条 专业学习测评内容主要评价学生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成绩。

第十一条 专业学习测评方式

专业学习测评得分按学生课程考核平均学分成绩计算。

平均学分成绩=[Σ(所学课程的学分×相应课程的成绩)/ Σ(所学课程的学分)],课程成绩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应该包括自主发展课成绩,不包括体育课成绩、博雅课成绩。学院可以自主选择自主发展课程科目计入平均学分成绩。

 

第四章 身体素质测评

第十二条 身体素质测评内容

身体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的身体素质和身心健康情况,包括学生的体育课程、体质测试成绩,以及学生学习身心健康知识、参与体育锻炼和竞赛活动、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方面的积极性和具体表现。

第十三条 身体素质测评方式

(一)开设体育课程的年级,身体素质测评得分=体育课成绩*80%+加分,满分为 100 分;

(二)不开设体育课程的年级,身体素质测评得分=体质测试成绩*70%+加分,满分为 100 分。

第十四条 身体素质测评加分的适用条件

(一)参加自主体育锻炼活动的积极性和具体表现;

(二)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以及在相关活动中获得个人或集体荣誉;

(三)参加各级各类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以及在相关活动中获得个人或集体荣誉;

(四)学习身心健康知识,参加身心健康知识测试;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加分适用条件与标准。

第十五条 身体素质测评加分的具体标准由各学院参照学校颁布的身体素质评价指标清单制定。

第十六条 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体质测试的学生,身体素质测评计分方式另行规定。

 

第五章 能力素质测评

第十七条 能力素质测评包括对学生创新素质、审美素养、劳动素养以及其他能力素质的测评。

(一)创新素质测评主要评价学生在创意、创新、创业等实践活动中创造性地认识问题、分析问题、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体评价学生参与创意、创新、创业活动的积极性与具体表现以及获各类专业(职业)技能(水平)资格情况。

(二)审美素养测评主要评价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具体评价学生参与艺术表演、展览、比赛以及艺术欣赏等艺术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和具体表现。

(三)劳动素养测评主要评价学生的劳动观念、劳动能力、劳动精神、劳动习惯和品质,具体评价学生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的知识、技能、行为和价值观。

(四)其他能力素质测评评价学生从事社会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以及其他能力素质。

第十八条 能力素质测评方式

能力素质测评满分为 100 分。学院可以自主确定学生创新素质、审美素养、劳动素养以及其他能力素质的分值比例。

第十九条 能力素质测评加分的适用条件

(一)创新素质

1. 主持、参与各级各类创意、创新、创业实践项目;

2. 取得创意、创新、创业理论实践成果,以及在相关活动中获得个人或集体荣誉;

3. 通过各类专业(职业)技能(水平)资格考试;

4. 学校认定的其他加分适用条件与标准。

(二)审美素养

1. 参加校大学生艺术团或艺术类社团,积极参与日常排练和活动;

2. 参加各级艺术表演、展览、比赛活动,以及在相关活动中获得个人或集体荣誉;

3. 参加艺术鉴赏活动以及其他艺术类、文娱类校园文化活动;

4. 学校认定的其他加分适用条件与标准。

(三)劳动素养

1. 崇尚劳动、尊重劳动,开拓创新、砥砺奋进,树立马克思主义劳动观;

2. 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以及在相关活动中获得个人或集体荣誉;主要包括:

① 参加文明校园、文明寝室创建等活动;

② 参加劳动技能和劳动文化宣传、展示和竞赛等校园文化活动;

③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④ 参加实习实训、专业服务活动。

3. 学校认定的其他加分适用条件与标准。

(四)其他能力素质

1. 从事社会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2. 学校认定的其他加分适用条件与标准。

第二十条 创新素质加分的具体标准由各学院参照学校颁布的创新创业实践成果认定办法、通知等相关文件制定。审美素养、劳动素养测评加分的具体标准由各学院参照学校颁布的审美素养和劳动素养评价指标清单制定。

 

第六章 测评的组织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学生工作处(部)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各班(专业)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党支部书记、其他学生代表(2-3 人)组成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测评工作小组负责开展本班(专业)的综合素质测评评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文件,结合本学院具体情况,制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学生工作处审定,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应于每学期初进行,针对上一学期的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情况进行测评。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应依托信息平台定期记录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发展情况,用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过程性评价。在评价过程中有效使用信息平台数据,推动做实师生民主评议不走过场,充分听取教师、学生、学生社区工作人员等各方意见,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测评程序

(一)个人总结。学生就上一学期本人表现进行总结,基本内容须围绕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展开。

(二)班级评分。各班(专业)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组织评议,依据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进行评分。

(三)学院审核。各学院依据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对各班(专业)的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的成绩在各班(专业)公示后报送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各学院要维护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测评成绩应及时上传至学校一站式信息平台,纸质稿加盖学院党委公章在学院存档。

第二十六条 对综合素质测评得分有异议的学生可以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属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予以回应并组织复核。学生工作处(部)必要时应介入调查核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个人荣誉和竞赛获奖认定以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教务处的指导意见为准,论文、项目、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科技成果的认定以校人文科学研究院、科学技术研究院、教务处的指导意见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的同一事由适用于综合素质测评多项加分标准的,取最高加分标准加分;学生以集体形式参加的活动,按照贡献大小视具体情况酌情加分。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 2022 9 1 日开始施行,《南京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意见》(宁师学〔20176 号)同时废止。

 

中共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22 3 1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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